物流企业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的控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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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等监管企业在金融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上风险,如何控制及降低风险成为物流企业在此业务运作中的关键,甚至涉及物流企业等监管企业的生死存亡。 (1)质押物监管及管理风险的控制。 物流企业等监管企业能够对货物进行全天候24小时监控,严格执行银行指令,在监管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应及时与银行取得联系,将损失降到较低。 物流监管企业应合理设计仓单内容及样式,尽可能将仓单内容设计完全,在仓单填写时要求相关操作人员严格按照仓单要求填写,做到仓单书写规范。将条形码等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到仓单管理中来。 (3)提单管理不善风险的控制。 加强专用仓单分提单操作管理,做到每释放一笔,及时在相应仓单下作销账记录,直至销售完成、贷款收回为止。物流监管企业全程跟踪专用仓单分提单的每一运作过程。 (4)监管场所带来风险的控制. 监管场所随机性很大,物流监管企业尽量选择设施齐全、安全性较高的场所进行。监管场所应设有独立监管区域并有效标识质押物,24小时全天候监管。 (5)出质人道德风险的控制。 对于由银行提供的出质人,物流企业应在合同中将有关出质人道德风险的条款责任尽可能明确,且银行负主要责任。对于物流企业自己提供的出质人,应认真审核其资质、质押物、企业信用、提单等。 (6)出质人资质评价风险的控制。 物流企业在评价出质人时,应尽可能了解和掌握其经营历史、经营业绩、业内地位、信誉度、相关资信,掌握出质人诚信度;还应尽可能了解和掌握出质人有无非法逃税记录或其他违法记录,以降低出质人资质评价的风险。 (7)合同签订风险的控制. 物流监管企业与银行双方高层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质押监管合同样本,为子公司及各分行提供进一步的平台,业务开发人员应对出质人的需求(如生产企业生产流程、原料领用规律和每天消耗用量)和质权人的出质、解除质押需求全面掌握,合同中约定质押模式、约定监管费标准和支付期限、明确约定质押品种范围或详见质物清单内容、合同中约定物流企业没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如对内在质量负责)、合同中指定具有笑发提单的相关人员变更书面通知等,所签订合同应具有操作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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